關于落實第676號國務院令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7.07.31
關于落實第676號國務院令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船舶代理公司、航運公司、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
近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第676號令),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河北海事局印發了《關于落實第676號國務院令有關事項的通知》(冀海便函【2017】23號),我局對相關要求進行了梳理,現通知如下:
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不再作為審批,但仍需通過防污染管理系統進行網上進行報告。在部局對報告制度未明確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通過船舶防污染管理系統將委托方信息、被委托方信息、作業申請信息進行填報,不需上傳以前審批時提交的材料。海事處不再進行受理、審核、審批,但可通過系統了解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的作業計劃。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的辦理已經取消,海事處不再受理辦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的申請。
三、各現場檢查部門在對船舶開展防污染檢查時不再對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的辦理情況進行檢查,而是對船舶污染接收單位出具的污染物接收單證的留存情況進行檢查。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時,不再提交船舶污染接收作業的行政許可決定書(河北局危防處已對相關體系進行修改)。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前未按規定報告、作業后未按規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的,按新修訂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進行處理。
五、取消了海事管理機構對從事船舶拆解單位在船舶拆解作業前,對船舶殘余物和廢棄物的處置、油艙(柜)中存油的駁出、清艙、洗艙、測爆等工作事前檢查的要求,現場檢查時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83號令)的相關要求對船舶拆解等作業進行監督。
六、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未編制作業方案、遵守相關操作規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違法行為,以現場檢查情況為依據。
七、違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規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況,或者未按規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或者未按照規定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違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船舶未按照規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單證的;
(二)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未如實填寫燃油供受單證的;
(三)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未按照規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的;
(四)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未按照規定保存燃油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的。
各代理公司、航運公司、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將相關要求告知來港船舶。